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92民初1614号
原告:临沂市铸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石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阜阳市兴龙农业植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新华办事处富颍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新华办事处富颍路南侧。
原告临沂市铸信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兴龙农业植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临沂市铸信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