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26民初744号
原告:宝鸡标瑞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金渠镇霸王河工业园区常教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MAC30NMP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万普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路薛家寨2号楼2单元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MA6UTHL1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95年6月7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眉县。
原告宝鸡标瑞商砼有限公司才与被告陕西万普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5月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宝鸡标瑞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71元,减半收取385.5元,由原告宝鸡标瑞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