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延 长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621民初571号
原告李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康家沟村。公民身份号码:616621XXXXXXXX0814。
委托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LD9U1F.
法定代表人:赵娟,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社区河滨路5号4栋1**401室
委托代理人:***,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原告经被告招聘,安排在被告公司位于***邮电局家属院的工地担任涂料工一职,工资每天400元。工作期间的工作时间以及原告的住宿均由被告统一安排。2020年6月12日,原告在工作时间与同事***发生争吵,后原告为躲避***的殴打在楼顶的出入口摔下,导致原告受伤,住院24天。原告受伤后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于2021年4月7月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06号裁决书,以原告是由***雇佣为由,裁决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认为***认定事实不清,裁决结果错误。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处罚决定书、住院病历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在被告工地受伤的事实,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并未原告雇佣,未安排工作、发放工资。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06号裁决书裁决结果正确。
被告***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1、挂靠协议、***电信局家属院劳务合作协议、微信转账记录。拟证明***与***公司为挂靠关系。***将***电信局家属院老旧小区外立面改造工程承包给***,***雇佣原告***施工,工资由***向***发放。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第06号裁决书。拟证明裁定适用法律准确,裁决结果公正。
3、收条、微信转账记录。拟证明原告妻子***替原告***从***处领取工资的事实。***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原告证据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对真是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本院认为证据1可以证明***与***公司为挂靠关系,***将***电信局家属院老旧小区外立面改造工程承包给***的事实,并由***向原告***支付工资的事实,故对证据1予以采信。原告对证据2、3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认为证据2、3与证据1可以相互引证,证明***为***雇佣,因此对证据2、3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30日***公司与***签订挂靠协议,对***西河子沟社区2000年以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达成协议。约定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开展业务,签单、施工等工作。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管理费为工程款的1%。2020年5月1日***与***签订了***电信局家属院劳务合作协议,将电信局家属楼外墙粉刷施工承包给***,***负责供应所有材料,***负责组织施工,由***组织施工队进行施工,1个月内完成工程。之后,***雇佣原告***进行外墙粉刷施工,***未与***签订书面合同。2020年6月12日***从楼顶出入口摔下导致受伤。***垫付了原告10000元医疗费。后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于2021年4月7月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06号裁决书,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原告***与***公司即未签订劳动合同,亦不接受***公司的管理,其劳务报酬也并非由***公司支付。原告提供的住院病案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能证明其与被告***公司具有劳动关系,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原告***由***雇佣,接受***的劳动报酬,与本案原告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故原告请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陕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旭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