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电器(合肥)有限公司

格力电器(合肥)有限公司与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23民初1525号 原告:格力电器(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铭传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8103243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90416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格力电器(合肥)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格力电器(合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格力电器(合肥)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履行维修义务,即立即修复冲压车间的回填土不密实质量缺陷、因回填不密实导致地坪沉降质量缺陷以及主体结构钢柱垂直度偏差质量缺陷,并达到合格标准及通过验收;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因期拒绝维修义务期间,原告另行租赁仓库的费用217800元(该费用截止到2020年6月4日,此后顺延至被告维修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当庭明确为1188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鉴定费。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冲压车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冲压车间工程施工,厂房结构形式为钢结构厂房.设计使用年限为主体结构15年,屋面及墙面压型钢板15年工程于2011年5月完工投入使用。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原告在委托维修公司修复过程中发现地坪下存在严重基层脱空现象,立即组织了被告、原设计、勘察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对原因进行分析。期间原告多次发函给被告,要求其履行维修义务,但被告均以回填土工程及地坪工程超出质保等借口推脱责任。受损面积将近500平方,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厂房,故只有以19.8元/平方的价格外租仓库使用。因此造成严重损失。针对被告的借口,原告组织高校及行业专家进行了多轮分析和研讨,最终在2018年9月7日组织专家论证会,专家意见明确了地坪下沉、脱空是因为回填土不密实所致,另在专家论证现场勘察阶段,发现主体钢结构多根钢柱存在明显的垂直度偏差。为了进一步明确回填土的验收分部归属及质保期限,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书面请示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2019年4月2日回函明确确认土方回填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即被告的保修年限应当是15年。综上所述,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回填土工程施工不密实,未认真进行换土夯实处理,不符合设计要求,从而导致原告厂房地坪下沉、脱空,在原告多次要求下,拒不履行维修义务,因此造成原告的严重损失。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1、我方认为本按案涉工程早在2011年5月28日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质保期满后,双方也确认案涉工程无质量问题,原告也退回了部分质保金;2、针对原告诉称的五百平米厂房地面塌陷问题,经被告现场实际勘察,是由于原告厂房周围排水不畅,雨水长期浸泡所致;3、原告将塌陷地面擅自破碎造成无法鉴定塌陷的原因,原告不能举证案涉工程的塌陷是由于被告的施工质量所致,其法律后果由原告自行承担。4、案涉工程的主体结构是合格的,出现部分构件变形是因为原告没有定期维护,另外,租赁费用,经现场勘查,原告只有破除的地方没有使用,其他地方都堆有货物,即使影响使用的部分,也应当按照实际面积计算。原告租赁仓库没有通知被告,被告是不知情的,结合案件的证据及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冲压车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冲压车间工程施工,厂房结构形式为钢结构厂房.设计使用年限为主体结构15年,屋面及墙面压型钢板15年工程于2011年5月完工投入使用。2018年7月,原告就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厂房室内地坪存在严重不均匀沉降、开裂现象与被告交涉要求修复,被告认为涉案工程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地面塌陷问题是由于原告厂房周围排水不畅,雨水长期浸泡所致,此后,双方又互相发函,开会交流,均无法达成共识。厂房破损面积目前约500平方米。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书面请示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4月2日回函明确确认土方回填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即是15年。诉讼期间,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对案涉厂房的既有结构安全性鉴定及一层地面沉陷和开裂原因进行鉴定,2020年11月20日,出具的鉴定结论主要内容为:(一)既有结构安全性鉴定,1、地基基础,地基基础安全性等级可评定为A级,符合标准要求;2承载功能,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等级评定为B级,基本满足整体安全要求;3、围护结构安全性评定为B级,基本满足整体安全要求;4工程安全性评级评定为二级,基本满足整体承载要求;(二)一层地面沉陷和开裂原因鉴定,1、地面呈现和开裂经普查存在;2地面施工做法及施工质量抽检,抽检一层地面施工做法基本符合设计要求,抽检一层部分区域地面混凝土垫层和碎石垫层厚度偏小,不符合设计要求,抽检部分区域垫层碎石粒径偏大,不符合规范要求,抽检一层地面素土压实度不符合设计(填土压实系数应大于等于0.94),实测一层地面相对标高的最大高差为53毫米,且部分地面出现严重下陷、混凝土面层脱空和开裂等质量缺陷,不符合规范要求。3、地面沉陷和开裂成因分析,一层地面沉陷和开裂主要由于实测回填素土压实度偏低、填(换)土出现明显不均匀沉降以及沉降引起地面混凝土面层出现脱空等因素引起。 另查明,2019年8月12日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一、案涉厂房的主体结构是否存在安全问题,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无责任及修复义务;二、案涉厂房地面塌陷成因及被告回填土及地面混凝土是否符合质量标准;三、原格力电器(合肥)有限公司告因地面损另行租赁厂房的租金损失是否应当得到支持。首先第一点,鉴定结论明确案涉厂房既有结构安全性合格或基本合格,虽然提出部分钢构件存在较大变形,对结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有一定影响,建议对构建件进行定期维护,对变形较大的钢柱、檩条进行处理或更换,但并没有指出相应原因系回填土不实地面混凝土不符合标准所致,考虑到案涉厂房已经使用9年,不能排除自然劳损或使用维护不当原因,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第二点,鉴定结论明确地面沉陷和开裂成因系回填土不实、填(换)土出现明显不均匀沉降以及沉降引起地面混凝土面层出现脱空等因素所致,混凝土垫层和碎石垫层厚度偏小不符合设计要求、部分区域垫层碎石粒径偏大不符合规范要求,并未提及厂房周围排水不畅,雨水长期浸泡原因。关于质保期限,合肥市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法规于2019年4月2日回函明确确认土方回填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即被告的保修年限应当是15年,因此,被告辩称不予支持,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三点,原告外租厂房未告知被告,且不能证明外租厂房与受损厂房有直接的替代因果关系,另外没有转账支付凭据,原告案涉厂房还在使用,但结合受损面积约500平方米,参考原告的租金标准及影响时间,原告格力电器(合肥)有限公司主张118800元,本院酌定为100000元。关于鉴定费的承担,结合举证责任和实际鉴定结论,原被告对鉴定费用各自承担一半。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开始修复原告格力电器(合肥)有限公司冲压车间回填土不密实质量缺陷及地面混凝土面层(填土的压实系数应该大于或等于0.94,地面混凝土面层标准符合《格力电器(合肥)有限公司冲压车间工程施工合同》中第五条中关于地面混凝土面层的验收标准规范); 二、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格力电器(合肥)有限公司租金损失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格力电器(合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8元,由原告格力电器(合肥)有限公司承担138元,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