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9056号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罗香路174号2层22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朦朦,女,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格力电器(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铭传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格力电器(合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