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业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宝业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25民初3628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宝业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杨汛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宝业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2月2日向***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计631元,由***负担(已收取)。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