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业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宝业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知民初251号
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瑞金北村32-2号。
法定代表人:储海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宝业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杨汛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董卫国。
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宝业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