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润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久筑吉泰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德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3166号
原告:新疆久筑吉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鸟鲁未齐市(第十二师)头屯河区西山兵团鸟鲁木齐工业园区茉莉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张相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梦源,男,1997年5月2日出生,新疆久筑吉泰建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德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港丰路229号3楼3-1室。
法定代表人:褚林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2022年3月3日,本院收到新疆久筑吉泰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新疆久筑吉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57,83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1年12月2日的违约金13,617.47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按照LPR4倍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价款102,84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5、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合计184,287.47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承建“新疆智创文化产业园一期项目”工程的需要,与原告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混凝土,并对混凝土价格、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合同约定供应混凝土,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截至2021年12月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7,830元及因到期未按时支付所产生的加价款102,840元未支付。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当应向原告支付截至2021年12月2日的违约金13,617.47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按照日LPR4倍计算)。被告的拖欠货款的行为致使原告花费律师费10,000元,应当由被告承担。以上欠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迫于无奈起诉至法院,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疆久筑吉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德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买卖合同约定争议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案中被告所在地为浙江省湖州市,合同履行地为兵团第十二师,约定管辖法院却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既非被告所在地法院,亦非合同履行地法院,本院认为本案中买卖合同对争议解决纠纷的约定管辖条款无效,认定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新疆久筑吉泰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迪丽拜尔·吐尔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杨蜜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