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02民初12029号
原告:台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台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优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优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台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台州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