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之江度假区欣杭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东升(浙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2民初12585号
原告:杭州之江度假区欣杭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杭州市双铺镇周浦街2号1011室。
经营者:***,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配龙镇田家村4社29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升(浙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新塘路33号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之江度假区欣杭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东升(浙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杭州之江度假区欣杭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