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4民初1969号
原告:某某吊装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西子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吊装公司与被告某某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某某吊装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吊装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