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91财保101号
申请人:东阳市X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310国道北侧、大浦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西子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升(浙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东阳市XXX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升(浙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7492元或保全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单号11018993902527342955),保单保函有效期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阳市XXX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升(浙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7492元或保全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东阳市XXX建设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