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执恢86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中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国贸大厦1612-1613号,组织机构代码:790060242。
法定代表人:方伟国。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谭家岭东路9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9008707-4。
法定代表人:吴爱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姚中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余姚中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281执恢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严 波
审 判 员 卢 斌
审 判 员 张 剑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徐竞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