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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5民初24345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沐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沐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31日立案后,适用小额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小额程序按四分之一收取12.5元,由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郭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