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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榭开发区李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某某正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26民初3462号 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李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信开路202号(豪都宾馆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1MA2GWKCU67。 经营者:李进,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新张集乡***李小圩49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莘石巷10弄3号(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GQCX6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李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正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李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李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李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9元,减半收取444.50元,由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李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李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