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仁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仁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应达喷塑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6民初1160号之一
原告:杭州仁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蒋盼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爱珍,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应达喷塑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永康市古丽青来齿轮厂内)。
经营者:黄月红,女,1972年9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杭州仁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应达喷塑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杭州仁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仁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64元,减半收取计1082元。
审 判 长  陈 琪
人民陪审员  王景莉
人民陪审员  王 皓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旭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