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久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某某材经营部、浙江久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468号 原告:杭州萧山***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东藩路62号笨鸟邦科技创新园117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久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镇西工业园区金汇路241号7栋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萧山***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久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杭州萧山***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萧山***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