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468号
原告:杭州萧山***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东藩路62号笨鸟邦科技创新园117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久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镇西工业园区金汇路241号7栋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萧山***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久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杭州萧山***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萧山***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