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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3民初60号之一
原告:金华市中天城建绿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江岭高新智造区日照路7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8D9BH2K。
法定代表人:华学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蓉,山东万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久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镇西工业园区金汇路241号7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35019866XW。
法定代表人:胡涛。
被告:徐文博,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卉,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华市中天城建绿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久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徐文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中天城建绿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中天城建绿色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缪晶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斐斐
代书记员吴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