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288号
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铂悦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853230449。
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恒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新街镇陶瓷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056436516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恒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