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82民初11388号
原告:吕某,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吕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吕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