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民初1094号
原告:**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工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告:***,男,1972年2年1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乾县。
被告:强引弟(被告***之妻),女,1974年4年7日生,汉族,住址。
被告:税根创,男,1971年5年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乾县。
原告**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强引弟、税根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