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强引弟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财保90-1号 申请人:**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3月20日生,住**邳州。 被申请人:***,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乾县。 被申请人:强引弟,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乾县。 被申请人:税根创,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乾县。 申请人**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强引弟、税根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强引弟、税根创银行存款17000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和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强引弟、税根创银行存款17000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的冻结和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