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财保90-1号
申请人:**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3月20日生,住**邳州。
被申请人:***,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乾县。
被申请人:强引弟,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乾县。
被申请人:税根创,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乾县。
申请人**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强引弟、税根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强引弟、税根创银行存款17000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和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强引弟、税根创银行存款17000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的冻结和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