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强引弟、某某、某某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财保90号 申请人:**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3月20日生,住**邳州。 被申请人:***,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乾县。 被申请人:强引弟,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乾县。 被申请人:税根创,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乾县。 申请人**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强引弟、税根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强引弟、税根创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担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强引弟、税根创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