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广州某某设备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民初1538号 原告:**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桃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7月16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告:广州**设备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励业路9号1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自然信息不详。 原告**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设备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