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04民初1645号
原告:大庆金星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化工一街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西南园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12月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月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大庆金星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开庭审理,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设备款139.05万元,并赔偿损失20万元,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依法告知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用,并告知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庆金星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犇
审判员马瑞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