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临沂市蒙山旅游区传海燃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26执106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西南园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市蒙山旅游区传海燃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蒙山旅游区柏林镇柘沟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蒙山旅游区传海燃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L-CNG加气设备,已被沂南县人民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该设备。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临沂市蒙山旅游区传海燃气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股权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到被执行人注册地现场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故未采取拘留措施,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巩延成
审判员池成湖
审判员沈飞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