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沧州市奥泽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921执90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西南园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72090566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沧州市奥泽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大褚村乡何陈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7680535。
法定代表人:代广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位职工。
本院在执行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沧州市奥泽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系统以及传统查控手段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等财产进行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