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泰博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1民初1351号
原告: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陕西泰博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原告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泰博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退回原告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