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开封市熙元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03民初376号
原告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西南园村村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72090566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迪,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熙元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深圳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熙元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开封市熙元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开封市熙元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25元减半收取5863元,由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夏天
审判员杨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