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6358号之三
原告:江门市众乐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奇乐村石角山(土名)自编场地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52RDPMX4。
法定代表人:杨果然。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连洋路123好来屋1#楼1层14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3HMP4X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江门市众乐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立案。原告江门市众乐帮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众乐帮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门市众乐帮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56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5561元(江门市众乐帮混凝土有限公司起诉时预交),由江门市众乐帮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峻 永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