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4民初141号
原告:辽宁辽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白塔路156号17幢。
法定代表人:张冬雪,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由作鹏,男,199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住址:黑龙江省宜宾县。
被告:丹东九鼎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仪器仪表产业基地二期标准厂房文庆路70-40号楼东侧第2层半层。
法定代表人:刘月冬。
原告辽宁辽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丹东九鼎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关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程姣、陈梅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辽变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3元,减半收取1146.5元,由原告辽宁辽变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关威
审判员 程姣
审判员 陈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