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扎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扎民初字第71号
原告覃冬梅,女,1980年11月12日,现住西藏山南地区。
委托代理人**,系西藏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现住西藏山南。
被告西藏山南瑞信林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藏扎囊县扎其乡。
法定代表人马文军,系该公司股东。
本院在审理覃冬梅诉马文军、西藏山南瑞信林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冬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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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欧苏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