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正扬电力检修安装有限公司

葫芦岛正扬电力检修安装有限公司、葫芦岛市连山区军凤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402财保98号
申请人葫芦岛正扬电力检修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72号恒丰尚品B区8号楼B。
法定代表人张立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张昊,系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军凤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泰安路15号楼3单元501。
法定代表人唐丽凤,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葫芦岛正扬电力检修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军凤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葫芦岛正扬电力检修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军凤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辽P×××××号重型牵引车辆,同时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葫芦岛正扬电力检修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军凤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辽P×××××号重型牵引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赠与和抵押。
保全费1594元,申请人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晶晶
人民陪审员  王志华
人民陪审员  谢革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蔡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