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3053号
原告:北京美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533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享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毛湾家园三期23号301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美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享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被告***享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法有效送达,原告北京美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享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公告送达。本院依法告知原告北京美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限期办理公告手续并交纳公告费,逾期不办理的,本院将按撤诉处理。原告北京美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办理公告手续,未交纳公告费,致使本案无法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美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