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美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特71号 申请人:北京美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533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娟,女,该公司人事专员。 被申请人:***,女,1993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罗山县,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申请人北京美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软通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美联软通公司申请称:撤销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门头沟仲裁委)作出的京门劳人仲字[2023]第41号裁决。事实与理由:1.***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不成立。2.美联软通公司无拖欠工资情形。***工资中所包含的绩效工资,是以业绩达成情况为依据,属于浮动薪资,同时美联软通公司在庭审中已出具***在职期间工资发放明细、对公账户打款明细,并不存在拖欠工资之情形。3.仲裁裁定经济补偿及计算依据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答辩称,我入职期间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入职期间半年公司一直没有给我上社保。公司以业绩未达标为由让我提出辞职,我给公司发了三份通知书。入职期间我完成了公司规定的业绩目标,在此情况下公司也没有给我发绩效工资。我申请了仲裁后公司给我补交了社保,但是扣除了我10月的工资,所以我申请2n的赔偿。 经审查查明:2023年2月27日,门头沟仲裁委作出京门劳人仲字[2023]第41号裁决书,裁决:一、北京美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二〇二二年八月考核绩效五百元;二、北京美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万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美联软通公司提交《员工延期转正通知书》,用以证明***截至2022年8月27日之前仍处于试用期。***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基于***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效力在本院认为部分一并评述。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本案中,美联软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此本院认为:美联软通公司主张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系指美联软通公司并未拖欠支付***考核绩效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不成立,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中,美联软通公司与***签订了期限自2022年4月27日至2024年4月26日期间的劳动合同书,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后美联软通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通知***延长试用期,虽然***对此并无异议,但该约定已违反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应属无效,故美联软通公司提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另,美联软通公司提出的该项申请理由实质系对仲裁裁决认定有关美联软通公司有无拖欠***工资、***工资计算标准等事实及仲裁结果的异议,该等事项的认定属于仲裁机构实体审理的范畴,并非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本案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故对美联软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美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美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何 锐 审 判 员 刘 婷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侯顺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