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方大华互感器有限公司

江苏南方大华互感器有限公司与射阳县开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5430号之一
原告:江苏南方大华互感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63553017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梅村张公路**。
法定代表人:喻乾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珂馨,江苏雅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开关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14053459XB,,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海河镇海合路**
法定代表人:窦红波。
原告江苏南方大华互感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与被告射阳县开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南方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方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方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10元(此款已由南方公司预交),由南方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史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