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执34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方大华互感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635530172,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梅村张公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喻乾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律师:任珂馨,江苏雅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方大华互感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的(2020)苏0206民特32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一、截止2020年8月21日,**结欠江苏南方大华互感器有限公司货款合计15000元。二、双方确认上述欠款由**分期支付江苏南方大华互感器有限公司,为期2个月支付至江苏南方大华互感器有限公司账户(帐号:9706××××3959,无锡农村商业银行梅村支行),第一期还款日期为2020年9月10日支付5000元,第二期还款日期为2020年10月20日支付10000元。三、经双方约定,若**未按约定支付款项,甲方有权就剩余款项全额向法院申请执行,并由**承担违约金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南方大华互感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000.00元,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南方大华互感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廉政监督卡、申请执行人须知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南方大华互感器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
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执行中,本院向各大银行及金融机构普查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
执行中,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苏BU××××的车辆,本院已予以查封,暂无法处置。
执行中,本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
执行中,本院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执行中,经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南方大华互感器有限公司通报了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苏南方大华互感器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现本案尚有执行款16000.0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南方大华互感器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06民特32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舒秀琴
审判员 荆 佩
审判员 许正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薛凯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