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方大华互感器有限公司

江苏南方大华互感器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通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73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方大华互感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4763553017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梅村街道张公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喻乾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任珂馨,江苏雅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市通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251565305R,住所地江苏省***经济开发区田垛里第二工业小区B栋。
法定代表人:陈志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江苏南方大华互感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与***市通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的(2020)苏0214民初54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通用公司结欠南方公司货款35700元,于2021年2月8日前付清。二、通用公司如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则需另行支付南方公司违约金5000元,且南方公司有权就通用公司未支付的全部货款及违约金5000元一并申请法院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元(已由南方公司预交),由通用公司负担。通用公司于2020年2月8日前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46元直接支付南方公司。因通用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方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1046元。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并于次日裁定本院(2020)苏0214民初5428号民事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通用公司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通用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分支机构,无对外投资信息。通用公司名下有苏EF××××奥德赛牌、苏EY××××长安牌汽车各1辆,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办理了轮候查封。本院委托***市人民法院至通用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通用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经执行,尚有41046元未执行到位。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记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向南方公司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风险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通用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南方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通用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要求对通用公司财务审计、执转破、执行悬赏,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其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通用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14民初54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吴成新
审 判 员  郑维和
人民陪审员  顾秋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陈继灵
书 记 员  杨仁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