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方大华互感器有限公司

5693江苏南方大华互感器有限公司与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5693号之二
原告:江苏南方大华互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喻乾坤,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薇,江苏君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江苏君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庆强。
原告江苏南方大华互感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西屋开关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南方大华互感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南方大华互感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南方大华互感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8元、保全费520元,合计998元(此款已由江苏南方大华互感器有限公司预交),由江苏南方大华互感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森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莹
书 记 员  刘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