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73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方大华互感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635530172,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梅村张公路**。
法定代表人:喻乾坤。
被执行人:***市通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251565305R,,住所地江苏省***经济开发区田垛里第二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祥。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方大华互感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通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214民初542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市通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市通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562.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成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吴梦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