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方大华互感器有限公司

江苏南方大华互感器有限公司与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执7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方大华互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梅村张公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635530172。
法定代表人:喻乾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长征南路829号(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院内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1X7W37。
法定代表人:杨坤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2×××5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666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国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