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赛夫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福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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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绍越袍执民字第495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赛夫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海。
被执行人浙江福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四友。
原告绍兴赛夫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福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绍越袍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浙江福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赛夫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6669元。因被告浙江福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绍兴赛夫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福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歇业,无经营收入。被执行人浙江福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主要财产,即坐落于绍兴市袍江工业区其公司内的房产及其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均被法院多案查封,故需待首轮查封处置完毕,并经优先偿还抵押债权后,方可视情形参与分配。除此之外,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绍越袍执民字第4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绍越袍执民字第495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赛夫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西工业园区山阴路388号,机构代码:69529921-2。
法定代表人:董海。
被执行人浙江福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新区启圣路与越**东南角,机构代码:69527763-8。
法定代表人:严四友。
原告绍兴赛夫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福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绍越袍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浙江福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赛夫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6669元。因被告浙江福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绍兴赛夫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福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歇业,无经营收入。被执行人浙江福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主要财产,即坐落于绍兴市袍江工业区其公司内的房产及其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均被法院多案查封,故需待首轮查封处置完毕,并经优先偿还抵押债权后,方可视情形参与分配。除此之外,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绍越袍执民字第4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