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3民初1058号
原告:南昌市华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1189号****2号商住楼商铺B座110室(第1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中氟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工业园区九二基地玮三路2号。
法定代表人:**表,职务:董事长。
原告南昌市华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氟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南昌市华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华越实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被告江西中氟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愿意主动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华越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6元,减半收取计2,603元,由原告南昌市华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孙发成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杨 娴
代书 记员 杨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