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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某某公司;洛阳市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581民初11138号 原告:安阳某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某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白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阳某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安阳某某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安阳某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阳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安阳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