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29民初3711号
原告:洛阳市埃斯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土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3X53CA6(1-1)。
法定代表人:***,男,199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伊川县。
被告:伊川县***夹河村委会,住所地:伊川县***夹河村。
法定代表人:***,男,1980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伊川县,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洛阳市埃斯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川县***夹河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洛阳市埃斯特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市埃斯特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