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埃斯特变压器有限公司

洛阳市埃斯特变压器有限公司、太极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9执3195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埃斯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土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3X53CA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极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温县产业集聚区鑫源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39611071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洛阳市埃斯特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太极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29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太极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应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偿还申请人案件款122082.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至今亦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17日、2021年1月4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存款、房产、土地、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1、系统查询回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豫H×××**车辆,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委托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代为查封,经焦作市车管所系统查询此车辆已于2019年7月份过户至他人。 三、通过到被执行人太极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温县产业集聚区鑫源路东段,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发现被执行人原住所地厂区内有中科福兰特股份有限公司、太极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亚泰锻造有限公司,现为焦作市凯诺电子有限公司实际经营,经询问得知该公司系与亚泰锻造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进行生产经营。并于2020年11月23日委托焦作市温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得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于202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3月4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太极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以十五日拘留,因未控制被执行人而未实施。 本院于2021年3月9日通过当面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曰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陈志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