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埃斯特变压器有限公司

安徽省含山县林头振皖铸造厂与洛阳市埃斯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2民初586号 原告:安徽省含山县林头振皖铸造厂,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林头镇工业园区(毛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783066742C。 法定代表人:***,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埃斯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土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3X53CA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含山县林头振皖铸造厂与被告洛阳市埃斯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含山县林头振皖铸造厂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含山县林头振皖铸造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安徽省含山县林头振皖铸造厂承担。 审判员  **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