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1771号
原告:青岛瑞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15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306003319。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瑞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出具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车邦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