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1509号
原告:青岛瑞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480号中电研创中心2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担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瑞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青岛瑞源物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瑞源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瑞源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计25元,由青岛瑞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