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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瑞源物业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1509号 原告:青岛瑞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480号中电研创中心2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担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瑞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青岛瑞源物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瑞源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瑞源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计25元,由青岛瑞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