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1707号
原告:青岛瑞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开发区庐山路6号、12号;太行山路11号、57号及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3060033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祎,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青岛瑞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